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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洛施起诉揭合约内幕 各大经纪人称你情我愿

日期:2008-4-21 14:10:35  来源:新浪娱乐  进入论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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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英皇娱乐与一手栽培的梁洛施梁洛施的论坛 梁洛施的图集 梁洛施的明星村)为了合约对簿公堂,爆发一场娱乐圈世纪合约官司,梁洛施通过律师团入禀高院反告娘家英皇。资深唱片公司高层陈志光、郑伊健经纪人林珊珊、“金牌”经纪人黄柏高、寰宇老板林小明与著名经理人陈淑芬等,异口同声认为签约乃你情我愿。

  梁洛施上月底发律师信给英皇,称她不用履行余下合约,声称她与母亲因无知及有经济压力而与英皇签约,又指双方合约因条款不合情理而无效,要求法院终止双方的所有合约。

  称经纪人要求极不合理

  起诉书指梁洛施于2001年12岁时,由母亲代表与英皇签下唱片及经理人合约,而母女俩只有小学教育程度,不谙英语及法律文件。起诉书指梁妈妈当时要独力照顾两名女儿兼失业,经济拮据,在未能完全理解的情况下才会签下为期10年的合约;2006年,梁洛施凭《伊莎贝拉》获“金紫荆”最佳新人奖及柏林影展提名后,因被指无心工作而遭雪藏,期间经纪人霍汶希建议她向老板杨受成求情及向公司表示效忠,便可尽快“解冻”,并要求她签约,将双方关系由11年延长至15年。

  起诉书部分条款

  起诉书内指出双方合约包括以下不合情理的条款:随时向英皇报知所有行踪;离开香港前要得到英皇准许;自费支付化妆、交通、住宿及训练开支;唱片合约解除后,必须得到英皇同意才能再从事任何音乐相关工作;如因病或遇上意外而无法履行职务,英皇有权解约;如英皇没有为她推出任何唱片,她不能赚取任何金钱;她只分得唱片销售批发价的4.5%、影像产品销售批发价2.7%、影像版权20%收益,没有歌曲版权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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