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2月22日,香港,陈冠希(陈冠希的指数 陈冠希的影像 陈冠希的明星村)昨日(2月21日)现身承认拍摄疑似艺员裸照后,为杜绝裸照继续被人在网上发放流传,立即出招,透过代表律师发表声明,确认拥有该批照片版权;任何人包括传媒,在没有他同意下发表、复制或散布都属违法。法律界人士张达明认为陈的做法甚具阻吓力,可禁止侵权行为,较警方执法更有效,连电邮发放都有可能犯法。
陈冠希(陈冠希的指数 陈冠希的影像 陈冠希的明星村)乘坐奔驰房车返回住所
陈冠希采用补救措施,利用版权法禁止裸照流传。1月28日,裸照风波爆发后,陈仅谴责发放者恶作剧,没有承认相片真相及拥有裸照;至2月4日,陈发放录像带呼吁大众停止下载,并向受害女性致歉,也没承认拍摄过该批裸照,间接令发放相片的人更加肆无忌惮。
陈冠希随行友人为他拿取物品
传媒引用也属侵权
昨日上午三时多,陈首次承认拥有该批裸照,代表陈的胡关李罗律师行,傍晚向传媒发表声明,指出陈与女性朋友的亲密照片及影像,拥有其版权,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保障,在没有他特许或同意下发表、复制或散布该批裸照,都属违法。即使有没有编改其部分,复制及发放它们的复制本给公众,已构成严重侵权行为,触犯版权条例第二十二条例。